(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吕志勇与杨芝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勇,杨芝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553号原告:吕志勇,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杨芝满,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勇诉被告杨芝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