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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吕志勇与杨芝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勇,杨芝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553号原告:吕志勇,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杨芝满,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勇诉被告杨芝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