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邦贵与当阳市高坡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邦贵,当阳市高坡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68号申请执行人付邦贵,农民。被执行人当阳市高坡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育溪镇水田湾村五组,营业执行注册号420500000037117。法定代表人王在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当阳市高坡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2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当阳市高坡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235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当阳市高坡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23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当阳市高坡煤矿集团青龙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圣宏审 判 员 肖中新代理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钟 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