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邱红波与熊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红波,熊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邱红波。被执行人熊学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熊学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申请执行人邱红波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熊学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学文在通城县财政局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熊学文在通城县财政局的工资收入59400元(每月扣留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继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