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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邱红波与熊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红波,熊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邱红波。被执行人熊学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熊学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申请执行人邱红波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熊学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学文在通城县财政局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熊学文在通城县财政局的工资收入59400元(每月扣留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继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