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法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光山县农行申请执行光山县文殊高级中学、李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光山县文殊高级中学,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简称光山县农行)。法定代表人张云霄。委托代理人闵晟。被执行人光山县文殊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向别麟。被执行人李庆。本院在执行本院(2009)光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光山县农行申请执行光山县文殊高级中学、李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庆借款用于学校办公楼使用,因近几年该校生源极少,无拨款,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光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9871.99元,利息13707.04元,计33579.03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