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玉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2288号罪犯石玉英,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酒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石玉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石玉英确有悔改表现报���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石玉英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玉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