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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212-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贾某甲之母。被执行人贾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甲与被执行人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少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21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马旭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