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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宁侠与被执行人西安凯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侠,西安凯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822号申请执行人王宁侠,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凯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宁侠与被执行人西安凯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4)莲民初字第05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凯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代通知金、案件受理费共计59318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3500元。经征询申请人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莲执字第018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李旭旭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薛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