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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传颂与被申请人秦小五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传颂,秦小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8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传颂,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明,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韩志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小五,男,194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审申请人刘传颂因与被申请人秦小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传颂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刘传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刘传颂的申请再审理由在一、二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刘传颂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刘传颂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传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传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董相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