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与被告郭军生、韩德枝、郭倩、漯河万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忠亮、孟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郭军生,韩德枝,郭倩,漯河万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忠亮,孟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负责人宫秀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俊高,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军生,男,汉族,1968年2月9日生。被告韩德枝,女,汉族,1966年8月27日生。被告郭倩,女,汉族,1992年4月15日生。被告漯河万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舞阳县莲花镇半李村。法定代表人:郭倩。被告赵忠亮,男,汉族,1957年12月26日生。被告孟俊英,女,汉族,1958年9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与被告郭军生、韩德枝、郭倩、漯河万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忠亮、孟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晓审 判 员 高 琳人民陪审员 袁丽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