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一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范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667号原告:王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范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4元减半收取1,772,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杨家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