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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盛友与杨建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盛友,杨建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568-1号申请执行人:叶盛友。被执行人杨建豪。申请执行人叶盛友与被执行人杨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要求杨建豪偿还原告叶盛友借款人民币17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中,本院在银行、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建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杨建豪长期在外,人员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叶盛友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建豪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建豪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本人下落不明,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建豪应继续履行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