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守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59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守兰,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守兰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守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守兰在滑县新区华通小区西门联通营业厅看手机,在看手机的过程中李守兰让营业员毛某拿出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并让毛某用打印纸写明手机的功能与价格,李守兰趁毛某拿打印纸不注意时将手机盗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步步高VIVO”价值人民币249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守兰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守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守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盗手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李守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手机手续、收到条、谅解书,证人毛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守兰的供述,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守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守兰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又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守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郭选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赵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