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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欧阳少山与杭州龙之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少山,杭州龙之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007号原告:欧阳少山。被告:杭州龙之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琳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少山与被告杭州龙之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少山于2015年1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龙之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少山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少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阳少山负担。审 判 长  冯 妍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戴伟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俞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