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刑初字第002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杰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方春,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傅太春,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海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方春、傅太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系重庆杰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宝公司”)实际负责人。杰宝公司与重庆数码模车身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模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有供货关系,杰宝公司向数码模公司供应生产用镶块原料,杰宝公司员工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向数码模公司送货,数码模公司库管员兼搬运工张某(另案处理)负责该公司仓库镶块的保管和出入库登记。2014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吃饭,张某提议由其将数码模公司库房里的“一胜百”镶块盗出,并利用杰宝公司向数码模公司送货之机,将盗得的镶块装入杰宝公司送货车中盗走,窃取的镶块由陈某某收购。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并商定收购价12元/千克。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外出差,张某联系陈某某未果,遂联系张某某前往数码模公司窃取镶块,张某某告知被告人陈某某,并在陈某某应允下,驾驶杰宝公司车牌号为渝B3P8**的车辆按商定的作案方式三次前往数码模公司将总重2750千克的“一胜百”镶块盗出,被告人陈某某以34000元的价格收购该批镶块。经鉴定,被盗镶块价值154000元。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6月30日,杰宝公司向数码模公司赔偿损失45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取得数码模公司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其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陈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重庆杰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宝公司”)实际负责人。杰宝公司与重庆数码模车身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模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有供货关系,杰宝公司向数码模公司供应生产用镶块原料,杰宝公司员工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向数码模公司送货,数码模公司库管员兼搬运工张某(另案处理)负责该公司仓库镶块的保管和出入库登记。2014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吃饭,张某提议由其将数码模公司库房里的“一胜百”镶块盗出,并利用杰宝公司向数码模公司送货之机,将盗得的镶块装入杰宝公司送货车中盗走,窃取的镶块由陈某某收购。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并商定收购价12元/千克。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外出差,张某联系陈某某未果,遂联系张某某前往数码模公司窃取镶块,张某某告知被告人陈某某,并在陈某某应允下,驾驶杰宝公司车牌号为渝B3P8**的车辆按商定的作案方式三次前往数码模公司将总重2750千克的“一胜百”镶块盗出,被告人陈某某以34000元的价格收购该批镶块。经鉴定,被盗镶块价值56元/公斤,共计154000元。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6月30日,杰宝公司向数码模公司赔偿损失45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取得数码模公司谅解。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数码模公司丢失镶块明细、购买发票、入库凭证、张某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企业营业执照、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谅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张某、程华等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重庆数码模车身模具有限公司库管员张某合谋利用库管员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将重庆数码模车身模具有限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职务侵占数额巨大,与法不符,本院对该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车辆,收购被盗镶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曼倩人民陪审员 刘 娅人民陪审员 胡跃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