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辖终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文合与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王文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辖终字第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建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合。上诉人绍兴海通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绍兴市越城区,企业的注册地址尚未向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际发生劳动关系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即上诉人住所地在绍兴市××桥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寿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