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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惠怀涛,周至县九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法定代表人:杨世东,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思远,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陶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审 判 长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焦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