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聪军与齐瑞红、张建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聪军,齐瑞红,张建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保字第00188号申请人刘聪军。被申请人齐瑞红。被申请人张建奎。申请人刘聪军欲起诉被申请人齐瑞红、张建奎,为保证日后审理及执行的正常进行,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世奥湾小区5B2单元1903房屋一套及负一层25号车位和小房一间(保全标的13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赞皇县赞皇镇槐泉东路馨苑小区24号楼9号别墅及23-4-5车库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世奥湾小区5B2单元1903房屋一套及负一层25号车位和小房一间。查封申请人刘聪军名下位于赞皇县赞皇镇槐泉东路馨苑小区24号楼9号别墅及23-4-5车库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