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晨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晨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莲桥花园云天雅苑会馆二层04、06间。法定代表人人:刘玉其,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尤金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秋红,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晨昊。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晨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晨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晨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钱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