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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吉存与李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存,李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716号原告:杨吉存。被告:李盼盼。原告杨吉存诉被告李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吉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盼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被告以其姐姐开车撞了人要赔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将14000元借给被告。2014年9月20日,在原告要求下,被告补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于2015年4月1日归还。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本人:身份证××于今日向杨吉存借款14000整(一万肆仟元整)本人承诺于2015年4月1日还予杨吉存!”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对该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款期限已届满,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盼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吉存借款本金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盼盼负担,该款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李盼盼负担,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交付予杨吉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  蕾人民陪审员 朱 湘 江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费 帅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