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端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25号罪犯王端,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8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至2033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王端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端,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