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亚锋与杨崇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崇辉,杨亚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崇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亚锋。委托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小玲,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号。代表人:王汉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艳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崇辉因与被上诉人杨亚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人民财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老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崇辉,被上诉人杨亚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冉冉,人民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梁艳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耿源泓审判员 周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