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4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四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四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655号原告长沙市四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石柱塘组395号。法定代表人卞继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文,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法定代表人苏义。原告长沙市四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与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捞刀河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欧阳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捞刀河建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通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捞刀河建设公司支付货款261492元;二、被告捞刀河建设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7262元(以261492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标准,从2013年11月2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续逾期付款利息应继续计算至还款之日);三、被告捞刀河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捞刀河建设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4日,四通公司与捞刀河建设公司南湖路工程Ⅰ标段项目部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约定由四通公司向捞刀河建设公司南湖路工程Ⅰ标段项目部提供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并对货物规格、质量要求、运输方式、验收方式、结算标准等予以明确。四通公司陆续提供玻璃钢、平口管等货物。2013年11月2日,经双方确认,捞刀河建设公司南湖路工程Ⅰ标段项目部尚应付四通公司货款541492元。之后,捞刀河建设公司又支付280000元货款,至今尚有货款261492元未付。四通公司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结算单、对账明细和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四通公司提供购销合同、结算单等证据上显示捞刀河建设公司南湖路工程Ⅰ标段项目部在需方处均加盖公章,故本院对四通公司所举证据予以认定。南湖路工程Ⅰ标段项目部为捞刀河建设公司设立的内部机构,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由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四通公司要求捞刀河建设公司支付货款261492元,本院予以支持。其次,购销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捞刀河建设公司逾期付款必然给四通公司造成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通公司主张按年利率4.75%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四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1492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2614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标准,从2013年11月2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72元,减半收取2886元,由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