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利文与陈书军、王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文,陈书军,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文。被执行人陈书军。被执行人王娟。申请执行人王利文与被执行人陈书军、王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书军、王娟应付申请人王利文欠款302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书军、王娟已偿还2000元,余款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皇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