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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利文与陈书军、王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文,陈书军,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文。被执行人陈书军。被执行人王娟。申请执行人王利文与被执行人陈书军、王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书军、王娟应付申请人王利文欠款302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书军、王娟已偿还2000元,余款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皇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