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飞与萍乡市桐木雅溪出口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飞,萍乡市桐木雅溪出口花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马飞,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萍乡市桐木雅溪出口花炮厂,住所地萍乡市上栗县。申请执行人马飞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桐木雅溪出口花炮厂为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3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