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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德胜与高德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胜,高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胜,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高德成,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刘德胜与被执行人高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德民初字第247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李显刚代理审判员  李树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