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苗丰普申请执行东明镇榭家路村民委员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丰普,卢氏县东明镇谢家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苗丰普,男,汉族,1972年生。被执行人卢氏县东明镇谢家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小锁,村长。本院受理苗丰普申请执行卢氏县东明镇谢家路村民委员会工程合同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卢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苗丰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执行债权数额为零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卢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苗丰普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武张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