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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宗吉与于明礼、范光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吉,于明礼,范光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496号原告刘宗吉,农村居民。被告于明礼,农村居民。被告范光进,教师。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刘宗吉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够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宗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退还原告刘宗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