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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杨与许好堂、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杨,许好堂,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481号原告石杨。被告许好堂。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凤凰大道1号2号楼办公501室。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62号604房。原告石杨诉被告许好堂、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