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丽英、曹毕华、王茂雅诉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英,曹毕华,王茂雅,黄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439号原告黄丽英,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丁朝勇,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毕华,女,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丁朝勇,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茂雅,女,199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丁朝勇,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平,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黄丽英、曹毕华、王茂雅与被告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丽英、曹毕华、王茂雅以与被告黄建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英、曹毕华、王茂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黄建平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雅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