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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丽英、曹毕华、王茂雅诉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英,曹毕华,王茂雅,黄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439号原告黄丽英,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丁朝勇,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毕华,女,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丁朝勇,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茂雅,女,199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丁朝勇,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平,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黄丽英、曹毕华、王茂雅与被告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丽英、曹毕华、王茂雅以与被告黄建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英、曹毕华、王茂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黄建平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雅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