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姜财与何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财,何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姜财,男,生于1995年8月11日,汉族,户籍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何海波,男,生于1986年3月1日,汉族,现住安县。本院在执行姜财申请执行何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海波有一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