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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项某雨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项某雨,叶某,叶某胜,陈某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被执行人项某雨,女,汉族,1985年4月23日生,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叶某,男,汉族,1985年11月生,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叶某胜,男,汉族,1987年言10月生,住霍山县。被执行人陈某让,男,汉族,1975年9月生,住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项某雨、叶某、叶某胜、陈某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项心雨所有的皖NN****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汪   澜审判员 陈 敬 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魏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