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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程某,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其已与被告程某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昝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