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程某,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其已与被告程某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昝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郭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