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娟与淄博市乾成板纸有限公司、路孝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淄博市乾成板纸有限公司,路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市乾成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路山路258号。法定代表人:路孝恒,总经理。被执行人路孝芝,女,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王娟诉被执行人淄博市乾成板纸有限公司、路孝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淄博市乾成板纸有限公司、路孝芝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56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