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异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肖淑芬、王权与吕明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权,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异字第23号案外人肖淑芬。申请执行人王权。被执行人吕明。本院在执行王权与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肖淑芬于2015年12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肖淑芬称,2009年9月14日其与被执行人吕明离婚。协议约定将大庆市萨尔图区北辰绿色家园H13-1-601室房屋归异议人肖淑芬所有。本院查封的吕明名下的大庆市萨尔图区北辰绿色家园H13-1-601室房屋错误,要求我院解除查封。本院查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明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查封吕明名下的大庆市萨尔图区北辰绿色家园H13-1-601室房屋。本院认为,异议人肖淑芬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该房屋是肖淑芬与吕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离婚协议虽约定该房屋归肖淑芬个人所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公示主义为原则,登记不发生变更,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异议人肖淑芬所提异议系对该房屋主张全部所有权,可提起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肖淑芬的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陈 恒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