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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6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俞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甲,俞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373号原告俞某甲,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俞某乙,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甲与被告俞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5年12月3日15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俞某甲及被告俞某乙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俞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