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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立,杨秋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张建立,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冯庄镇张堤村。被告杨秋娟,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冯庄镇职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立诉被告杨秋娟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建立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邵明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