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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巡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秀华与被告姜德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华,姜德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巡初字第241号原告郭秀华,女,住址法库县。被告姜德辉,男。住址法库县。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了原告郭秀华与被告姜德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春玉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秀华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郭秀华负担。审判员  杨春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古 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