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与李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李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法定代理人马宏文,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耘晨,该中心职工。被告李涛,男,现年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诉被告李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缴纳拖欠的供热费,现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负担。审判员 移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