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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冯翠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翠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1239号公诉机关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翠良。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31日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日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1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翠良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翟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翠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翠良于2015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伙同小孔(具体身份不详)从霸州市迎恩村出发,到高碑店市白沟镇商贸城小区5号楼门口,将失主张磊停放的一辆红色鑫龙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提取并发还失主。经价格鉴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6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翠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的赃物(照片)及发还手续,失主张磊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价格鉴证意见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冯翠良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刑,有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的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翠良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翠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崔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