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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毋光磊、黄西霞、常小玲、毋建峰、王晓升、范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毋光磊,黄西霞,常小玲,毋建峰,王晓升,范向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金初字第004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告毋光磊,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被告黄西霞,女,汉族,生于1966年,住址同上。被告常小玲,女,汉族,生于1970年,住禹州市。被告毋建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址同上。被告王晓升,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禹州市。被告范向红,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毋光磊、黄西霞、常小玲、毋建峰、王晓升、范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毋光磊、黄西霞、常小玲、毋建峰、王晓升、范向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毋光磊、黄西霞、常小玲、毋建峰、王晓升、范向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