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毋光磊、黄西霞、常小玲、毋建峰、王晓升、范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毋光磊,黄西霞,常小玲,毋建峰,王晓升,范向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金初字第004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告毋光磊,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被告黄西霞,女,汉族,生于1966年,住址同上。被告常小玲,女,汉族,生于1970年,住禹州市。被告毋建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址同上。被告王晓升,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禹州市。被告范向红,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毋光磊、黄西霞、常小玲、毋建峰、王晓升、范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毋光磊、黄西霞、常小玲、毋建峰、王晓升、范向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毋光磊、黄西霞、常小玲、毋建峰、王晓升、范向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