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汪红成、孙召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汪红成,孙召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被执行人,汪红成。被执行人,孙召绪。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汪红成、孙召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滦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滦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民审判员 : 王 静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