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曲振海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振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207号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宁江区建设街。法定代表人孙广超,理事长。被申请人曲振海,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曲振海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应取得的土地补偿金人民币13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曲振海于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应取得的土地补偿金人民币1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