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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翅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本龙、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5号菱角湖万达广场三层。法定代表人张霖,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富标,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永定县洪山乡田梓村上陈开发区**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旋,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沙市农场洪塘分场洪塘三队。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涉案作品《翅膀》),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韩 伟审 判 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汪锦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