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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6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杨芳与XX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杨芳,XX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6512号原告:金杨芳。被告:XX龙。原告金杨芳为与被告XX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9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杨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XX龙因销售太阳神产品向公司报单所需曾多次向原告金杨芳借款。2014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以前太阳神几个人报单费借金杨芳总计:4093元正,归还日期为一年,2015年8月16号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杨芳借款本金409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