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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艾尔压缩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艾尔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656号原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南堤路66号。法定代表人钮法清,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志锋,系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艾尔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文溯街16-4。法定代表人魏国林,系总经理。原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艾尔压缩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威,人民陪审员金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