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龙视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昊翔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龙视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昊翔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96号原告佛山市龙视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曾德坤。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昊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欧明叔。原告佛山市龙视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昊翔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尹宇飞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继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尹宇飞、人民陪审员陈贞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12月3日开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曾德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诉称,2015年3月1日至同年4月16日,被告分7次向我司租赁灯光、音响及拍摄服务。被告至今未付任何款项,经我司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现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232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0.046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确认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被告未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对账单,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我方租金情况。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与原件相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出租拍摄设备并提供拍摄服务,2015年4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确认欠原告租金及拍摄费如下:婚礼拍摄费1000元;澳翔直播拍摄费6000元;澳翔音响灯光租赁费11000元;创越时代音响租赁费2次合计2400元;家有美玉拍摄租赁费300元;饰界奢瓷拍摄租赁费2500元,以上合计23200元。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提供了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能证明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付租金的情况,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23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曾向原告催收相关款项,故起诉视为催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起算日期应调整至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7日。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昊翔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龙视影视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2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龙视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继龙代理审判员 尹宇飞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余焕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