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靳辉与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辉,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靳辉,务工。委托代理人张响云(特别授权),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辉诉被告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靳辉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靳辉承担。审 判 长 韩国锋审 判 员 罗友平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赵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