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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于爽与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爽,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于爽,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住所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王珉。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爽诉被告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爽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宏远园林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爽承担。审判员  沈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赵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