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芝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芝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2157号罪犯张芝兰,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6日作出(2003)兰刑二初字第0001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芝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将罪犯张芝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将罪犯张芝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将罪犯张芝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张芝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芝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芝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