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与吴图友,王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吴图友,王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49号第9层,工商注册号500231000544625。法定代表人游小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谭庆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吴图友,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被告王理,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图友、王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