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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与吴图友,王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吴图友,王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49号第9层,工商注册号500231000544625。法定代表人游小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谭庆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吴图友,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被告王理,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图友、王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